宾馆、客运、汽车租赁
快递物流等运营单位
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
相关单位经营者和管理者
要依法落实“实名登记”
“开箱验视”等
相关安全制度规定
放松安全警惕的行为
典型案例
7月26日,因未按规定对收寄包裹进行实名登记和开包验视,瑞安市某快递公司被依法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,这是今年温州市对寄递业服务公司开出的首张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罚单。
今年6月,瑞安警方在对全市18个寄递公司168个网点检查的过程中,发现瑞安市某快递公司的8个网点存在收寄快件未开包验视和实名登记执行不规范等违规行为。
民警在取证后,随即将物证材料移交瑞安市邮政管理局、温州市邮政管理局。经过调查,该公司的确存未开包验视、实名登记执行不规范等行为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第二十条之规定。最终,温州市邮政管理局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,企业以及网点负责人共处罚金1万5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经过教育和整顿,该快递公司负责人深刻认识错误,表示限期整改隐患漏洞,保证一定严格执行3个“100%”的工作要求,规范操作流程,绝对不敷衍了事。
物流、寄递渠道具有快捷便利、人货分离的特点,而一些物流寄递企业的管理漏洞却为不法分子传递非法出版物、枪支弹药、危爆物品、管制刀具等禁寄、违禁物品提供了便利。因此,只有严格执行收寄验视、实名登记、过机安检等有关规定,才能最大限度保障社会治安和行业安全。
今年以来,温州市反恐办检查广场、商业综合体、学校、寄递业、旅馆业、瓶装燃气业等500余家,现场整改问题75个,停业整顿3家,约谈6家,开具反恐罚单20张,下发整改通知书30份,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反恐宣传3257场,反恐演练260余场,充分发挥温州市反恐办统筹协调职能,大大提升全市反恐基础防范、应急处置能力和全民反恐防恐意识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第八十五条铁路、公路、水上、航空的货运和邮政、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:
(一)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,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,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、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;
(二)对禁止运输、寄递,存在重大安全隐患,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、寄递的;
(三)未实行运输、寄递客户身份、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。